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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工作作出规定
发表单位:佛山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2008-08-04

 

为切实发挥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在依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近日,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佛司[2008]22号),对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工作作出了规定。

一是建立市、区司法局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系机制。两级司法局和法院要定期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和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就案件指派、数据统计、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宣传工作,在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接待窗口,摆放相互的宣传资料和业务表格,向来访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基本知识。

二是明确统一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济困难标准依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出台之前,按照《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佛山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1号文解决我市特困群众法律援助难问题的意见》(佛办发[2001]36号)规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线确定。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绿色通道”。《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指派或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证据材料的费用,应当减收或免收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免除受援人的担保义务。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受援人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受援人提供保证人担保。

四是规范法院的法律援助案件裁判文书。《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具体可表述为“XX法律援助处指派的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出庭参加庭审”。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统一送达给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给承办律师。

五是建立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协助法援机构通过庭审旁听、法官评议等形式开展对法援案件办理质量进行监督。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工作证件,可以参加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旁听并记录相关情况。必要时,记录内容可在庭审结束后交由本案主审法官查阅。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因被告人属于聋哑人、外国人或少数民族,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其翻译费用在律师会见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在庭审阶段由人民法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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