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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西南街法援站倾力相助为烧伤致残女工争取到伤残赔偿
发表单位:佛山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2008-06-17
    近日,三水区司法局西南法援站经过三个月的努力终于在6月中旬为一名经济困难的伤残女工陈翠仪追讨回2万元经济补偿。
    陈某(37岁)是西南街道某餐厅女员工,已在该餐厅工作三年多,工资不足社平工资60%。几年前离婚后独自带着一个未成年小孩生活,生活相当艰难。
    2007年10月29日,陈某正在餐厅搞卫生时,不慎被正在加酒精的同事将着火的酒精泼在身上,导致全身多处被烧伤及眼睛受损,经在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因伤情严重,烧伤皮肤未能复原。依照法律规定,餐厅不能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然而,该餐厅老板不顾陈某还在治疗期内的事实,扣下了陈某12月15日到1月20日的1个月工资,又想方设法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他于2008年1月中以特快邮政专递方式向陈某送达了一份《上班通知》,以“伤情已基本复原,可以正常上班”为由,强令陈某要于2008年1月20日上班。陈某因伤痛未愈无法正常上班,该餐厅擅自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拖欠陈某一个月工资,三年没给陈某买社保。陈某无助之下,通过亲友介绍找到了我西南法援站求助。该站受理后,当即指派工作人员代理案件,并首先指导陈某申请了工伤伤残鉴定、补买社保投诉。
    经过法援站奔走努力协助,2008年1月,区劳动局作出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2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九级伤残(同年4月30日应餐厅申请复查鉴定维持九级伤残认定),4月,市社保局三水分局责令该餐厅为陈某补买了最近两年的社保。接着,法援站加班加点查清了案件的具体情况、餐厅经营者工商登记资料,并依法计算出陈某应依法享受2007年度18个月工资(月工资按社平工资60%计算)的工伤待遇。又该餐厅必须补偿陈某工作3年的3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非法“培训费”按金、医疗费,该餐厅合共应支付陈某各种费用共20000多元。5月下旬代理陈某向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办案过程中法援站掌握到餐厅可能会在近期结业,并且考虑到餐厅老板可能会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二审诉讼,导致此案拖延过长,法援站将重点放在努力指导陈某与餐厅进行调解上。经过三番四次的不懈努力,法援站向餐厅老板耐心细致地讲明法律规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促使餐厅老板接受了调解方案,在6月12日一次性向陈某支付了2万元整的工伤赔偿。陈某终于讨回应得补偿。(佛山市三水区司法局彭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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