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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拖欠工资 |
| 内容: |
我是南海区里水镇的忠升鞋厂的员工,2002年进厂做保安,每天要上班十二个小时,没有加班费和节假日补贴,2006年升职为人事、保安队长、总务才有没小时一元的加班费,没有节假日补贴,2010年加班费才调整为没小时3元,每天也要工作十二个小时,从进厂到现在都没有回过家过过年,因为老班要回去过年,他让我给他看厂和处理过年厂里的一些事物,劳动合同上写明是每月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可其实是每月5号发的是上上个月的工资,我于2011年8月3日用邮局快递的方式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给厂方,申请了仲裁、一审,因为老板在当地有很多关系,仲裁和一审都只判厂方支付拖欠我的工资,其他的都不支持,我提供的证据有:入厂申请表、电子考勤表、节假日上班的公司的车辆进出表、加班费和工资调整表,厂方确只提供了几个月的工资表,说加班费已在我职务补贴里发放给我了,没有书面证据,我现在准备二审,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希望你们能关注和监督!多谢! |
| 咨询时间: |
2011-12-31 |
| 回复时间: |
2012-01-10 |
| 回复: |
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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