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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天新论坛”网民发帖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情况的说明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 2010-08-23         

    日前,有网民在佛山“天天新论坛”上发布《惊天内幕!佛山竟有两家鉴定所长时间无牌经营》,该帖子有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并且所述的也属其个人的认识和理解。我局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否对上述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地市一级司法局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权限是受省司法厅的委托,对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初审权和对司法鉴定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调查权。今年以来,我们收到的举报或投诉一共有三宗,都依法进行了调查。其中对“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下称“南粤所”)的申请设立人被吊销资格以后,“南粤所”从事司法鉴定合法性问题的投诉或举报,我局在接到举报后就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省司法厅汇报,对于“南粤所”的该种情况是否属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界定,要作出认定就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省级和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省司法厅专门就此事向司法部请示,等待司法部的批复再作处理。如果省司法厅随便就认定“南粤所”不符合设立条件,作出撤销决定,反而有乱作为之嫌,因为省司法厅的认定也要有法有据才行。而对“广东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下称“弘正所”)举报,在了解到情况后,我们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因为和“南粤所”的情况类似,我们将在上级部门回复后再作处理。实际上,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从一开始就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有些网民认为不作为,可能是对管理部门的工作了解不够而引起的。
    二、关于“南粤所”和“弘正所”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关于司法鉴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下称《部令》)。《部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的法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持有该证即可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南粤所”和“弘正所”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由省司法厅准予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持有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他们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合法的。《部令》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对《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南粤所”和“弘正所”都是经过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公告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现在还在名册的有效期内,他们从事所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换言之,司法行政机关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其适用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并不适用其他登记管理的规范。《部令》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目前,《广东省司法厅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190号)第七条规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三种情形:一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设立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由此可见,不同情形的机构的存在形式是有差别的,拟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一旦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按法定程序登记,其实就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组织。同时,《部令》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其中并未包括设立主体。因此《部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注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情形,并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主体改变的情形。
    综上所述:“南粤所”、“弘正所”目前仍持有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存在无牌经营,其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合法的。


佛山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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