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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公告
发表单位: 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 2010-11-24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佛山市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0日由司法部统一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即日起至12月6日,向佛山市司法考试办公室(佛山市汾江中路211号六楼)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有关分数核查结果,将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公布。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请于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先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不需自行打印,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手续时由司法考试机构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12月6日至12月20日(周六、周日不办公)由申请人向佛山市司法考试办公室提交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市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场打印)
    (二)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市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场打印)。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右下角注明本人准考证号)。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需确定本人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的,可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获取学历查询结果。司法行政机关对资格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照片外)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复印(或粘贴)并提交。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工作时间:       12月6日至12月20日
    上午:8:30分-11:40分         下午:14:00分-17:20分(周六、日不办公)
    地    点:佛山市汾江中路211号六楼
    咨询电话:83326216

 

佛山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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